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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