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涉嫌非法拘禁罪,判定主犯主要根据在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进行判断。在非法拘禁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起辅助或帮助作用的就是从犯。主犯可以是实行犯也可能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一、教唆犯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教唆犯需要负什么刑事责任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具体来讲就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就按从犯处罚。实践中,教唆犯多是制造行为人犯意的人,这种情况下按主犯论处。
二、入室盗窃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下面分别进行简要分析。1.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2.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从犯时,对于盗窃团伙相互纠集、多次盗窃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当采取逐笔审查,综合评定办法进行。遂笔审查,就是要一笔一笔的划分,确认在每次盗窃中到底是那一个人或几个人起了主要作用。综合评定,就是要把每一次盗窃的主从情况结合考虑,进行评定,不能以一次或几次的主从情节,认定主从犯。对于在共同盗窃中虽有为主盗窃的情节,但其为主盗窃数额在共同盗窃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从犯,而不能认定其为主犯。
三、共同犯罪是怎样分类的
在共同犯罪中,按照作用不同,可将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包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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