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等材料。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涉外协议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2、协议离婚程序: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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