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在300万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在300万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虚开普通发票罪的行为表现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为自己虚开、他人虚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文5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