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任学光)日前,《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并开始执行。根据《意见》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石家庄将把绩效工资纳入参保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
《意见》规定,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的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需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未纳入绩效工资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调整。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从2011年1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教(护)龄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等。
机关人员缴费基数随工资调整
从2011年1月1日起,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参保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离退休人员也相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发放。发放项目为: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部分离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回民补贴、警衔津贴等。
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基数相应调整
《意见》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参照《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也相应调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实行双基数缴费的离退休人员的缴费,按照调整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离退休人员补贴总额纳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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