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驭产生交通事端职责认定标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标准:1、事端当事人行为与事端产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事端当事人行为对产生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3、当事人差错的程度。交警部门在进行事端认守时也会将无证驾驭作为承当职责的事由,假如无证驾驭者无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则仅负事端的次要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时,同样会判定无证驾驭的当事人承当相应的职责,但一般承当职责的比例较低。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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