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三类医院的医院收费标准起征点是2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2.二类医院的收费标准起征点是4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七十。3.一类医院的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4.一类医院转省内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六十。5.一类医院转省外就医,收费标准的起征点是600。医保的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
东莞社保报销医疗费用比例
东莞社保报销医疗费用比例如下:
1、在选定定点社区服务机构就诊或转诊到本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以报销百分之70;
2、转诊到镇定点医院门诊部或定点专科医院门诊就诊,可以报销百分之60;
3、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可以报销百分之50;
4、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5、在本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抢救,可以报销百分之70;
6、直接到市内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可以报销百分之60。如发生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外可以报销百分之70。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1)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百分之20;
(2)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百分之30;
(3)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百分之4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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