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时间:2023-04-14 14:32:10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

即使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诉讼依然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起。同时,代位权诉讼也不难任意提起,债权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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