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发行又称为自营发行、代销或推销,这种发行方式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承担发行股票的责任和风险,而股票发行的中介人——证券经营机构只是做协助性工作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行股票,承销机构按委托的价格销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销多少算多少,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有关费用。
2、间接发行又称为委托发行或包销,指股份有限公司把股票发行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包干,收取股票发行的差价收益,承担发行风险。具体做法是,发行公司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先以自己的名义买下股票发行人的全部股票,然后,再将股票转售给投资者。证券商包销股票,是用略低的价格从股票发行人手中买进股票,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卖价与买价的差额则为证券商的包销收入。对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股票,证券商不能退还发行人,必须自行承担风险。
两种股票发行方式各有利弊,直接发行可使公司控制发行过程,发行成本也较低,若在内部发行,则无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资料。但这种发行方式费时多,社会影响小,不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且需要一定的专职人员。间接发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募足资本,且手续方便,风险较少,还可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司知名度。不足的是,发行成本较高,且要向社会提供发行股票的有关资料。
股票发行方式按照是否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审核事宜分类,又可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办理有关发行审核程序,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可以申请股票上市成为上市公司,也可不必申请上市。公开发行使股票的发行面广,有利于股权分散,有利于克服垄断,有利于提高发行的质量信誉,因而,有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公司不办理公开发行的审核程序,股票不公开对外销售,只向公司内部职工或特定对象定向出售,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就是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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