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1、房地一并抵押
(1)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
(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3)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或者只登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而未登记建筑物抵押,就视为已经“一并”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4)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则构成重复抵押。
2、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但属于“一并处分”的范围。
买的房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吗?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申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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