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获得了公司登记的行为。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也属于此罪行的范畴。
如果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那么就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此罪行的前提是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且欺骗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获得了公司登记。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也属于此罪行的范畴。
虚 报 注 册 资 本 罪 的 条 件 是 什 么 ?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公司、企业向出资人提供虚假的出资文件、章程或者注册资本的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出资人误以为其出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具有真实的注册资本,从而使出资人实际出资额超过其出资额,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通过多次抽逃出资,将出资人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或者全部抽回,严重侵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如下条件:
1.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资金;
2. 使用虚假的货币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3. 利用虚假的财产或者虚构的债务进行出资;
4. 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出资人误以为其出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具有真实的注册资本。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2.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公司设立后,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为由主张股东或者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又或者公司设立后,因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为由主张股东或者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公司设立后,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为由主张股东或者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又或者公司设立后,因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导致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足额缴纳出资额为由主张股东或者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就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该罪行表现为公司、企业向出资人提供虚假的出资文件、章程或者注册资本的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出资人误以为其出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具有真实的注册资本,从而使出资人实际出资额超过其出资额,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通过多次抽逃出资,将出资人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或者全部抽回,严重侵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果满足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条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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