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办理地址
时间:2023-05-28 18:05:16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地点

广宁县南街镇城西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办理材料

(必交)填写完整清晰

(必交)填写完整清晰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全体成员签名或加盖公章。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全体成员签名或加盖公章。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必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全体成员签名或加盖公章。

(选交)仅限于已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选交)1、申请人提交应当使用A4型纸;2、复印件签与原件一致加盖隶属企业公章(核对原件)3、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37项)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

(选交)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交)1、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不详;2、提交土地使用证明;3、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检查意见由经营场所所属辖区的工商所工作人员填写。场所地址填写应准确、明晰。

(选交)没有房产权属证或相关证明的,需要到镇政府盖公章。

(选交)按照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规范填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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