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缴费上限(社平工资的300%)、下限(社平工资的60%)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盟市确定。少数盟市因离退休人员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2001年为6%,2003年为7%,2005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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