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3、刑事法律责任: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11种。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经济赔偿。
3.刑事责任
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为: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6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