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实施的对象是工厂、矿山、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在放火罪的认定上,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
(二)一般放火行为与放火罪的界限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但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一、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
投敌叛变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
二、什么叫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的背叛国家或者政府行为。
关于投敌叛变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投敌叛变,即投奔敌人或者敌方的的背叛国家或者政府行为,鉴于此,我们主张,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背离这种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
(三)投敌叛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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