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后接到法院再审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07 09:01:15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

(三)法庭调查。

(四)法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法院进行评议和宣判。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几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如下:

1、一般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实践中还有如下因素会影响最终量刑,如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赔偿被害人,是否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为实行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

3、主体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开庭审理流程:

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

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5、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综上所述,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客体为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为实行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主体为年满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开庭需经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议和审判五个程序。

二、容留他人吸毒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一)开庭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程序是: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4、出示、核实证据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讯问、发问当事人以后,应当当庭核查各种证据。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辩论。5、调取新证据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四、评议和宣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

三、刑事庭前准备程序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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