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其他考生公平竞争权。为了打击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该罪的危害行为包括“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行为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打击预防犯罪的目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本罪行为人多为在校学生,且替考者主要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目的,代替考试罪的量刑较轻。具体来讲,根据刑法规定,对该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触犯该罪,可能受到的最高刑罚是拘役6个月,最低刑罚是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
一、国家级考试作弊有怎样的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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