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交资料多久才立案
时间:2023-06-03 14:13:54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这也是一种一般案件,对于一般的案件来说的话,从其的侦查到提起公诉的期限是两个月,对于复杂和特殊的案件,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经过领导的批准以后也可以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延长一定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对于爱情非常的复杂,他的在期限届满之前不能终结的案件,也可以经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经批准以后是可以再予以延长一个月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有特殊的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不能够交付审议盼的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么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一下,可是否可以延期审理。

关于延长侦查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了,对于下列的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都不能够侦查终结的,经本地区的省或者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也可以延长两个月,这些案件分别是:

1、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第二类案件就是非常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这一案件他的侦查难度都比较的大。

3、第三类案件,也就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于流窜作案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他们作案的地点都是不固定的,因而对侦查也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4、第四类案件就是犯罪涉及的面非常的广,对于取证非常的困难。另外案件本身也是重大复杂的案件。

5、第159条也规定了对于可能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侦查的规定延长一下期限。在一般规定的侦查期限届满之前仍不能侦查终结案件,可以在得到省,自治区或者是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后再延长两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如果在侦查期间有关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的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侦查期限重新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不将其的真实姓名,住址,不能够确定他的身份的,也应当对他的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的期限也是自能够查清他的身份之日起才能够计算,但是也不能够停止对他的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确实的,但是也无无法查明他的身份的也是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己说的姓名进行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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