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专项实施细则详细说明
时间:2023-07-05 17:14:37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成都市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五城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其余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范围和规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在招标范围和规模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的,应报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中属市级重点项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必须进入成都市或投资主体所在的区(市)县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分别在发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条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三)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变更或者修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工程等级以建设部建设[1999]9号文《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划分为准。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具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人力资源、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成都市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投标活动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备案。

外国企业参加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投标活动,应在参加投标前到四川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勘察招标以勘察专业专家为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以建筑及规划专业专家为主,建筑专家不得少于3名,规划专家不得少于1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以市政专业专家为主)。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或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报价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十一)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方案。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3个中标候选方案,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四川建设网》和《成都建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以及逐一返还未中标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费用。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若中选方案设计的单位不愿承接下阶段设计的,或者方案招标(比选)时业主买断方案,载明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则按规定的发包方式,重新进行下阶段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设计方案。

第二十五条凡应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勘察设计费用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和投诉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05年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3]。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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