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锡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办公地址A: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
办公地址B: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办公地址C:宜兴市宜城街道永安路15号;
办公地址D: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6号;
办公地址E: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6号
办理时间办公地址A、D、E: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15;办公地址A、D、E(夏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15;办公地址B: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15;办公地址C: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15。
二、无锡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1受理0.0工作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经确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1.0工作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中心规定。
3核准0.0工作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材料确实齐全、合规后,予以核准办结。
三、无锡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出境定居证明
3身份证
四、无锡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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