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是否同意全资子公司法人变更
时间:2023-05-07 18:54:22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规定:(1)公司设立子公司,可以依法赋予公司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经营活动的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定比例以上被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公司成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往往是通过以下方式形成的:收购,即母公司通过协议收购现有企业或在证券市场上大量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份;公司需要扩大业务时,可以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合同中,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企业控制合同,使其他公司成为子公司

(2)母子公司关系的定义大多数国家对母子公司关系的定义都采用了明确而具体的标准,即,以50%的股本为界。一些国家有模糊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没有直接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第217条对控股股东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根据控股股东原则,我国对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者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相对控制视情况而定:就上市公司而言,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持股比例之差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的,第一大股东推定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与第二大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差额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推定第一大股东为公司的相对控股母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子公司。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时,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在子公司中,当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时,称为全资子公司。当母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份时,称为控股子公司。当母公司持股比例不足50%,但持股比例在股东中最大时(如40:30:30),称为相对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对应子公司,公司对应分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人资格,而后者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独立责任,分公司仅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责任能力。其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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