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在通航水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变更和延期等)过河隧道;(2)在通航水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变更和延期等)过河缆线;(3)在通航水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变更和延期等)过河管道;(4)在通航水域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变更和延期等)其他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评价报告应满足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有关编制规定。航道测量图由测量单位出具,图纸加盖测量单位出图章,测量图应为近2年内施测的图纸,并满足《水运工程测量规范》要求。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5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10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6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测图比例1:1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测量图应标绘出建筑物平面布置方案、控制点坐标和相关尺寸等。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出具,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文件应包括: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ww.gdbs.gov.cn),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需将纸质材料到江门航道局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2号江门航道局,邮编:529000。
3)受理。江门航道局窗口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江门航道局不予受理,并制作《航道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4)审查。江门航道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航道局,广东省航道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
5)领取结果。广东省航道局办结后,将书面决定转给江门航道局,由江门航道局通知申请人到江门航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0750-3292869。
2)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江门航道局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江门航道局办事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4)受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江门航道局不予受理,并制作《航道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航道行政审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5)审查。江门航道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航道局,广东省航道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印发是否准予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书面决定。
6)领取结果。广东省航道局办结后,将书面决定转给江门航道局,由江门航道局通知申请人到江门航道局窗口领取,或邮寄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江门航道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正)(2015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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