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采用以下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数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此外,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也是吸收原则的体现;
2、限制加重原则:对犯下的数罪,按照最重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对附加刑的,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
数罪并罚执行中刑期的规定是什么
数罪并罚执行中刑期的规定如下: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还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仍需执行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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