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该法条改变的不只是罪名的名称,更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因《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袭警罪的罪名在量刑上较之前的妨害公务罪量刑更重,由修改前的法定刑三年以下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通过对袭警行为在量刑上的提高突破了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尺度。
一、关于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分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因此,如何准确理解“暴力”的含义就成为把握此罪与彼罪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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