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对妨碍行政处罚执行障碍的排除问题,也就产生了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第一项强制执行措施是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促使当事人缴纳罚款的一种强制手段,当事人逾期没有正当理由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按照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进行计算。对加处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在执行的决定中确定,也可以单独作出裁定,责令当事人支付,对于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当事人仍然不支付的,超过3个月不缴纳罚款的,撤销驾驶证,被撤销驾驶证的,1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仍然拒绝缴纳罚款的,还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项强制执行措施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为行政处罚的司法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要途径,对于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处罚机关,都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冻结账户、强制划拨罚款等均需要由法院来执行。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罚款,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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