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离婚程序的步骤,包括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到指定地点办理离婚登记和申请领取离婚证等。同时强调了冷静期的规定,即三十天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离婚程序如下:首先,夫妻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接着,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双方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最后,在三十天的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离婚登记步骤是什么?
离婚登记步骤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七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若三十天内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则婚姻登记机关将准许离婚登记。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提出离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因此,若离婚登记申请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则该离婚登记申请应予撤销。
离婚登记步骤包括:首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最后在三十天的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另外,若离婚登记申请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则该离婚登记申请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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