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经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也可以被告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2、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如果自诉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则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自诉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就所附带的民事部分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
一、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申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等等。被害人的诉讼义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人身检查;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诉人有权申请撤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同被告人和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提出上诉;有权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等。自然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等等。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被告人通常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也可能是单位。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辩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最近陈述;提起上诉;提起申诉;等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偿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诉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单位受害的案件中,单位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请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撤诉;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调解;等等。
二、自诉人能不能上诉?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自诉人具有以下特点:(1)启动自诉程序。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公诉案件中向公安机关控告和报案的被害人不属自诉人,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程序。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三、被判有期上诉期间签字判决书是否生效
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签字的,判决书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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