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
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
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
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拿到该证明书才可以办理结婚。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补办《结婚证》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费:每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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