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债务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标的债务。由于此类债务支付的目标本身是充当所有商品等价物的货币,因此不可能也不需要转化债务或以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违约方因违约方延迟履行金钱债务,可能会给对方造成间接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因为金钱流通性高,是一种特殊的物种,对方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融入资金,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债务。
非金钱债务不得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
法律同时规定了对继续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在如下三种情形时,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则应当认定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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