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2.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3.效力不同。
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
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区别如下:
1、参与人不同:调解是由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参与;和解是由当时人双方参与;
2、法律效力不同:法院调解会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和解是没有调解书的;
3、结果不同:已经出具调解书的案件,有些是不会再审理的,和解没有这个限制。
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区别如下:
1、制作主体和生效条件不同。调解协议书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书由仲裁庭制作,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在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约束力不同。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产生的是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另一方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相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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