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农民赵某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赵某家养的小狗见主人被欺负,上前助阵,将王某咬伤。近日,王某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狗的主人赵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00多元。去年10月的一天,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某村,原告王某因在墙外垫水坑与赵某发生了口角,两人发生互殴。在双方厮打过程中,赵某家养的小狗突然蹿了出来,将王某的小腿咬伤。经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犬咬伤处置中心诊断为:右小腿犬咬伤,建议休息六天。王某认为,自己是被赵家的狗咬伤的,赵某应负担全部医疗费;而赵某只同意出一半的费用,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原、被告厮打过程中,被告家的狗将原告的小腿咬伤,被告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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