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营业执照,能不能按照房改而不是拆迁的原则进行补偿?
将房屋改为商品房,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如果不取得营业执照,就不能算作房改而不是拆迁,这是违法的。一是根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上述证件通常能直接反映生产经营主体和所在地,并能直接识别房屋的实际用途。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二是纳税凭证。一般来说,生产经营伴随着纳税,纳税证明(免税单位应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表明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是“由房转非房”。三是租赁手续。出租房屋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发票、完税凭证等。四是住房实际使用情况。有的房屋虽然没有相关证照,但实际用于办公或生产经营;有的房屋虽然证照登记地在房屋内,但在这里没有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为“以房养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以房养非”的待遇。五是作业时间。实践中,商品房的补偿普遍高于住宅。因此,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暂时将房屋改为生产经营,按照“以非代住”的原则,不能要求对房屋进行补偿。二是如何确定“房改非房”征收补偿,是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利用沿街的地理位置,将自己的住宅改为商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对拆迁范围内产权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商品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经营期限和纳税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或者类似房地产具有经济效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评估。”法院认为,以营业年限为界定因素,再计算两部分的赔偿总额,是合理合法的,可以有效避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房屋需要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商品房单价相对较高,这部分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拆迁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二)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给予补偿房屋征收;(三)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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