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这种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
精神病人虽然不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但法律并未剥夺精神病人的婚姻权利。《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采取了一种有条件许可的态度。因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婚前检查、登记等环节执行标准不一,以及其他社会因素,致使诸多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精神病人成为婚姻关系当事人。而精神病人的病态难于在双方间培养正常的夫妻感情或极易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是以精神病人为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便不鲜见了。
考虑到现实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隐瞒病情结婚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防止精神病患者下次结婚继续隐瞒病情,保护第三人的相关知情权,笔者认为,应该在可以作为离婚证使用的民事调解书上写明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事实。至于当事人精神病治愈以后,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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