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集团内部票据结算业务现金流量的列示问题。如果集团内部存在票据贴现业务,则应在期末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进行抵销。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期末票据已经到期付款,则应抵销双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差额(即票据贴现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列示在“分配股利、利润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另一种是期末票据尚未到期付款,则一方企业收到的票据贴现款净额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具体可列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2.关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下现金流量的列示问题。在实务当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一被投资公司上年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本年由于增加投资等原因又纳入了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由于该被投资公司非新设公司,其货币资金存在期初数,而对被投资公司货币资金期初数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笔者以为,可以参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规定,将该被投资公司的货币资金期初数列示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几点建议
1.要高度重视现金流量表与本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表附注以及上期报表之间存在的内在勾稽关系。审核时应关注现金流量信息与其他财务信息特别是会计报表附注是否相符,本年的现金流量信息与上年的现金流量是否存在内在的勾稽关系。
2.建议将审核现金流量信息作为每个报表项目审计的必备程序。现行的审计工作底稿将现金流量表审计作为一项综合审计程序单独进行,考虑到现金流量信息分散在每个科目中,建议在每个科目的审计程序中都增加关于现金流量审核的内容,以提高现金流量表审核的准确性。
3.对一些准则、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项目,提请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以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现金流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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