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第三十七条是怎样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风险提示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法人代表的好处
1、法人代表掌握着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在订立合同时,法人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
2、法人代表是企业财产的最终控制者,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流转等有密切关系的活动都是由法人控制和管理的。
3、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在法律上有一项基本的权利,就是诉讼权。企业都必须由法人来行使这一权利,在保护企业股东利益方面,这一权利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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