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当事人因车祸截肢后,责任人应当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同时应当赔偿其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酒驾酿车祸截肢又获刑
离婚后的张某痛不欲生,看着熟睡的儿子,张某内心苦不堪言。给老乡打完电话,张某决定两人出去喝几杯解解闷。可就是这几杯酒,把这个精神状态不好的男人推进了深渊。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酒后驾车出事故截肢又获刑的案件。
张某,现年40岁,四川籍人。2002年只身一人来沙雅务工至今。多年的夫妻分居生活,让原本就有矛盾的张某夫妇早已无话可说,家庭生活的冷暴力将婚姻划上了一个句号,2014年6月初在妻子的一再要求下两个办理了离婚手续,8岁的儿子由张某一人抚养。
离异后,张某带着儿子继续靠务工维持生活,白天的忙碌工作让人暂时忘记了一些伤痛,可闲暇之余,张某总是为妻子的绝情离开痛不欲生。
2014年6月15日趁着儿子午睡,张某约老乡喝酒解闷,几杯下肚,张某已略有醉意。饭后,老乡百般相劝,张某还是一意孤行骑摩托车离开。没过多久,就与对面宋斌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被告人张某左大腿被截肢。2014年7月14日沙雅县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两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因宋斌驾驶的小轿车投有保险,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已赔偿完毕。
沙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无视交通法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3毫克乙醇/100毫升血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予严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判决已生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