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收购措施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时间:2023-05-07 17:40:46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调整和调和各种利益冲突。作为一种平衡体系,适当的法律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各种利益的相互排斥,实现相对和平的状态。在公司收购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利益冲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市场条件和价值取向,对各种反收购措施采取不同的规制取向,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对恶意收购采取的防御行动。反收购措施按实施时间可分为预防性反收购措施和反击性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在敌意收购发生前采取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以降低潜在敌意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对恶意收购采取反击反收购措施。当预防性反收购措施不能有效防止恶意收购时,目标公司需要对恶意收购采取反收购措施

(1)防御性反收购措施的法律规制,鲨鱼驱避,又称豪猪条款,是指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为增加收购要约的难度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进行其他防御性准备的条款,或者在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设计防御性条款,这使得那些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企图不可能实现

一方面,驱鲨剂可以防止不公平的公司收购,有利于买方提出合理的收购价格。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收购的风险,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股东的机会损失和利益损失,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美国赋予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权。美国各州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大多设立了许多反收购条款,赋予目标公司广泛的收购权。在收购人看来,国家的公司收购立法本身就是一种拒食鲨鱼的行为,因为它们有力地组织了公司收购的发生。美国判例法主要采用董事诚信义务原则和商业判断标准对其进行规制。应该说,在美国的正常情况下,防鲨剂的反收购措施是很容易通过的,除非股东认为自己明显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然而,防鲨剂这一在美国很流行的反收购措施在英国是没有用的。《城市法》的精神在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城规》赋予股东大会反收购的决策权,严格限制了董事的权力。绝对多数、有限表决权和多数表决权在实践中可以用来限制收购行为,但需要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通常不愿意通过这些条款,因为他们往往不确定自己是否能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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