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以下简称长寿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历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由区财政、老龄、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津贴发放及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发放标准
第三条具有本辖区户口,年龄80-89周岁,均可申请享受80-89岁长寿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具有本辖区户口,年龄90-99周岁,均可申请享受90-99岁长寿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五条具有本辖区户口,年龄100周岁以上的长寿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百岁以上长寿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长一岁每月加10元,每人每年300元生日补贴。
第三章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住址的有效证件,并填写申请表。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老龄办审批。
第八条区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长寿老年人名单核准,核准后由区老龄办转区财政局核拨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享受高龄津贴各年龄段老年人,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去世的次月停发。对于漏报的长寿老年人,从其申报的当月起开始计发,漏报部分不予补发。
第十条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由区老龄办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银行按季度代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区老龄办对以上数据核准后,确定下一年度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预算的基准数据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资金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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