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首先,侵权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递损害事实
第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过错所致。第四,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停止侵权行为。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收回、封存、销毁已出版的图书。侵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说明事实真相,消除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负面影响。(3)公开道歉。也就是说,应该以能够让公众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道歉
(4)赔偿损失。损失赔偿又称损害赔偿。它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以弥补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财产损害赔偿中,以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内的实际损害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不允许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一般规定停止侵权,恢复名誉,给予有限的经济赔偿:(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二)未经合著人许可,擅自将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独立创作的作品出版的;(三)未参与创作、为个人名利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抄袭他人作品的作品(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类似的摄制电影,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八)未经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付费而不付费,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未经出版者许可,擅自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的版面设计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相邻权的行为,是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第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权。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不得复制、传播其制作的录像。四是制售假冒署名艺术品。对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行政责任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处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和其他法律的行政处罚规定,依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独家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制作音像制品并出版的;(五)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的;(一)警告。它是行政机关对侵权人的事前告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轻微侵权行为。(2)责令停止制作、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方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无法通过制作、发行侵权复制品继续获利,但并不影响侵权人制作、发行侵权复制品的收入。因此,在侵权人已经取得收益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使用这种方法。(3)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取得的全部收入上缴国库。这种处罚方式是对前一种处罚方式的补充,两者的结合可以使侵权人一无所获
(4)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侵权复制品是防止侵权人传播侵权复制品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必要措施。对于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以消除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他人艺术作品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或者总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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