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1999年3月15日)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标志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附随义务有哪些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事人只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能无法圆满实现,但是,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仅仅履行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可能毫无意义。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主动向乘客明确告知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等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如若违反,则承运人当然得承担未尽告知义务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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