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所在地是否为离婚诉讼的合适起诉地?
时间:2023-07-15 14:44:23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才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一般离婚诉讼都是在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时候,或者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等,此时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了。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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