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裁定驳回起诉又再起诉如何处理?
可以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然,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以及“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驳回起诉裁定已经生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应从再审程序启动的原因来判断。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这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明确。
驳回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事实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纠纷,当事人都享有诉权,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基本标志。具体案件诉权的使用不能重复,判断再次起诉是否违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审”原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也关系到法院审案资源的浪费与否。
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重新起诉。但在确定是否能够重新起诉时,又要考虑到诸多实际问题,依据实际案件的情形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联系实际。同时,这也是诉权中应囊括的内容,案件的当事人不仅有权起诉,更合理合法享有驳回起诉后再起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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