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提起离婚诉讼有哪些情形的,应准予离婚
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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