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连带责任适用于共同受托的情况下。共同受托,也就是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
在实践中,判断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共同受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
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
它与重复委托的区别在于:委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通过两个以上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存在着多个委托关系;而共同受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在一个委托合同中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这里只存在着一个委托关系,不过委托关系的一方为复数主体。
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权未做分割时,应视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
(2)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共同受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所有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适用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四)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五)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六)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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