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受被告亲属的委托,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安*勃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责。
二000年七月安*勃因不服商州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商州中院后,我即接受了委托。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安*勃,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阅读了指控安*勃犯罪的卷宗材料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商洛分院商检诉字(2001)第39号起诉书。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认真审查了本案有关证据,从而对案件事实及性质形成了较为客观的全面认识。辩护人认为:对安*勃所定罪名有误,没有证据能证明安*勃犯罪,大量事实证明安*勃是无罪的。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先对起诉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安*勃2000年6月8日被商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事实上2001年商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将该判决撤销。(尽管在开庭前给辩护人换了一份新的起诉书,将此认定已去掉,但给被告人及其他辩护人、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的没有换)刑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公诉人竟将已被依法撤销的判决赫然写在了起诉书上,是故意还是疏忽暂且不论,这样给本案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造成了安*勃未判已有罪的误导,给安*勃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起诉书是开庭审理前,起诉机关移送给法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此做法极不严肃。
二、商洛中院的二审裁定在“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指出:“有关证据还需进一步侦查核实”,这里所指的有关证据就是本案原二审代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官提供的李-亮的检举材料及对他的《调查笔录》以及有关调查材料,正是由于这些材料及商州市公安局、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卓有成效的积极工作,揭开了商州市看守所5#监室在押犯人将贾-勇活活打死的内幕。而调查这些重要线索是我在2000年7而24日第一次会见安*勃时,安*勃提供给我的,对此真相,起诉书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中竟只字未提。
三、起诉书认定所谓“致贾-勇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不是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先死亡后抢救,贾-勇在号子里已死亡,到医院抢救是做样子。这有李*兵的交待可以证明(卷中121页)。李*兵供述了李-亮将贾-勇的脖子勒了有二、三分钟,牛*锋将其勒了一、二分钟后,贾-勇没有了呼吸,心跳、脉搏停止跳动,小便失禁。对此李-亮、舒*涛的多次供述均能印证。此外,出具《死亡证明书》的刘*生大夫、贾-勇的姐夫王*庆等证言均证明是贾-勇先死亡后“抢救”的事实。起诉书如此认定很容易给人一种误导,似乎两次对贾-勇的殴打后造成的这一后果,既所谓“一果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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