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和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证明。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执业证明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者涉台、澳门等地区、国家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当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或者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或者伤残重新评定。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者误工资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老人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损失评估报告中的具体请求和维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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