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08:25:23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信托贷款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名义给项目公司发放贷款。

2、权益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能带来稳定现金流的权益。

3、证券投资类: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定向增发等,证券投资类产品受托人一般会委托投资顾问进行管理。

4、股权投资类: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增值、分红或者溢价回购等获得收益。

5、组合运用类: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权益投资、贷款等方式组合运用于项目公司。信托虽然有一定风险,但是相对来说信托平台是比较可靠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1、国家发改委

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3、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4、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二、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2、信托产品的概述: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

(二)、两者的主要种类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种类:

(1)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的投资收益为保障,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在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下,“保本增值”已逐渐成为理财新风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外币理财产品回避短期股票市场风险。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2、信托产品的主要种类:

(1)贷款信托: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2)权益信托类: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4)不动产信托: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三)、两者的风险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财与投资意愿不断增强,使我国理财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同其它成熟市场国家相比,我国理财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关于理财产品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法律风险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从宏观来看,这些法律风险不仅有碍我国理财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从微观角度上说,会使投资者及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多的法律层面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增纠纷与争议大幅增多,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对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剖析与防范极为必要。

2、信托产品的风险: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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