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违约 损失 赔偿
时间:2023-03-10 08:11:30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实际损失是指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又称作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损失。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不易确定或者无法确定时,可以采取反推的方法,将违约方所获得的利润,视为债权人的损失。买卖合同违约后以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违约金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

违约金对于合同违约的一方是带有惩罚性质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一定要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如果出现违约金过高或者是过低那么造成条款的不公平可以不签,若是出现胁迫或者是威胁签下的情况,那么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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