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过程:
2013年7月,为了购房,李小姐和丈夫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代理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中介,将陈先生的房子介绍给李小姐,房价为245万元人民币。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金额和处理方式等事项。协议签订后,李小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000元。后来,由于李小姐和陈先生未能就付款问题达成协议,销售合同没有签订。法律解释:
房屋交易不成功的,中介收费的,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报酬,合同未成立时有权收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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