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网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3-04-23 16:10:23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网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龙柏六村XX号XX室

联系电话:1304660XXXX

被告:山西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

联系电话:0351-70306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7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17690.4元,共计89690.4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房屋租赁损失1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07年11月原告对被告的“海XX”产品生产线、库房等经过认真考察后,于当年11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海XX区域代理经销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交付了首批50件“海XX”产品货款共计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每件“海XX”包装含40瓶,每瓶45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却仅给原告发来10件“海XX”产品,并且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原告销售所必需的学术、临床等资料。因无法满足医院的进货要求,最终导致原告专门为销售该产品成立的上海宇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很快陷入经营绝境并最终于2010年1月被迫注销解散,给原告造成了房屋租赁、人员工资、市场开拓等损失数万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否则返还货款,但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敷衍推托。2010年4月原告从黑龙江探亲返沪期间专程来太原为解决上述纠纷与被告再次交涉,方知“海XX”产品因质量问题,于2009年4月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在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承诺返还货款,让原告安心返沪。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1年5月14日被告从邮政储蓄银行分别汇款返还原告货款共计18000元,此后便再无返还。被告作为知名大型制药生产企业既不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也不及时返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虽然被告曾承诺并也实际返还原告部分货款,但较之总货款数额差距巨大且已没有继续返还剩余货款的可能。近年来,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身心带来极大伤害。原告为此已心力憔悴,为能早日讨回货款,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年月日

二、欠债不还起诉书范文该怎么写?

原告:XXX,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XX,女,住XX,联系电话XX;

被告:XX,男,证件号码:XX,地址:XX

被告:XX有限公司

地址:XX

法人代表: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令被告们支付原告因此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包含并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月31日第一被告XX与原告XX签订《个人借贷记相关服务协议》。原告向第一被告借款28750元,借款利息为21.06%,借款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5日,并可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到期为止的本息。

2013年8月6日原告致电第二被告提前还款,终止借贷关系,然而,被告实际支付本金加利息总共达到38356.82元,不满6个月利息竟然高达9606.82元,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3220元)6386.82元;另,第一被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二被告作为专业的咨询机构对于上述事情竟然明知而故为之,明显偏向于第一被告,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有恶意串通的嫌疑。故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按照法律规定退还不当得利6386.82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被告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月x日

三、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XXXX区XXX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XX,男,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XXXXXXXX。

被告:XX市XX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XX省XXX市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男,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XX市XX建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住址:XX省XXX市XX街XX号。

负责人:XXX项目经理,联系方式: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XXXXXXX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违约金XXXX元;

(三)判决被告支付从XXXX年XX月XXX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四)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XX煤业有限公司XXXX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XXXX年XXX月XXX日XX建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XXXX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X日前应先付总额XX%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XX%,留X%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贷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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